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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反垄断指南落地,与意见稿相比这些表述有变化

发布时间:2021-02-17 22:02:48 所属栏目:动态 来源:澎湃新闻
导读:澎湃新闻记者 吴雨欣 靴子终于落地。 2月7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(简称:《指南》),这距离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已将近三个月。 同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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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湃新闻记者 吴雨欣

靴子终于落地。

2月7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(简称:《指南》),这距离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已将近三个月。

平台反垄断指南落地,与意见稿相比这些表述有变化

同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《指南》解读,其中提及,近年来,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,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“二选一”、大数据杀熟、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。虽然我国《反垄断法》的基本制度、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,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,涉及范围广,专业性强,有必要在与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指南做好衔接的基础上,结合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、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,制定《指南》。

与《征求意见稿》相比,《指南》做了哪些改动?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进行了对比梳理。

“二选一”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

《指南》由总则、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经营者集中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,共24条。在《征求意见稿》公布时,业界就更为关注电商平台二选一,到底应不应该被反垄断?大家常提的“大数据杀熟”如何认定?而这些焦点问题均在《指南》中体现。

《指南》第十五条限定交易中规定,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,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,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。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,可以考虑以下因素: (一)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“二选一”,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; (二)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,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;(三)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。

其中,考虑因素(一)中的表述,与《征求意见稿》中的“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‘二选一’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。”略有差别。

从交易相对人改为平台经营者,什么是平台经营者?《指南》做出解释,平台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(以下统称商品)的经营者,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,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。

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记者对比发现,在限定交易考虑的因素中,已由原来的四条变成三条,删除了“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”,并对“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”做了“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”的补充。

在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上,可以考虑两种情形,《指南》增加了“屏蔽店铺”、“有证据证明”等表述。具体如下: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、搜索降权、流量限制、技术障碍、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,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,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。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、折扣、优惠、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,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、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,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、限制影响,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。

值得关注的是,不是所有的限定交易都是“二选一”,也可能平台有正当理由。对此,《指南》也给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。

同《征求意见稿》相比,理由都是五条,但表述略有改变。其中,第二条“为保护知识产权、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”,《指南》增加了“商业机密”的表述,第四条“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”,《指南》删除了《征求意见稿》中“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”中的“平台”二字。

据了解,在“渠道为王”的零售业竞争中,“二选一”向来是有效的一招,从2013年开始,每年的双11、618电商大促总是伴随“二选一”“垄断”的关键词。

2020年12月24日,据新华视点消息,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,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“二选一”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。2021年1月14日,新华视点再次报道,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,依法对唯品会(中国)有限公司、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。

 “大数据杀熟”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

同样的商品或服务,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,许多人曾怀疑自己碰上了“大数据杀熟”。

在《指南》的第十七条“差别待遇”中指出,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,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,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。

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,可以考虑三个因素:(一)基于大数据和算法,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、消费偏好、使用习惯等,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;(二)实行差异性标准、规则、算法;(三)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。

相较于《征求意见稿》,《指南》删除了“基于大数据和算法,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”的考虑因素。

同样,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也有正当理由。若是新用户首次交易,比老用户价格便宜,是否构成“差别待遇”?

在《征求意见稿》中,答案是否定的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及,针对“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”可以看作是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的正当理由,但在《指南》中,《指南》删除了“首次交易”的表述。

从《指南》来看,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: (一)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,实行不同交易条件;(二)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;(三)基于平台公平、合理、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;(四)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。

除第(二)条的改动外,其余均与《征求意见稿》一致。

将“大数据杀熟”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来规范,在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看来并不容易。刘旭告诉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记者:“一是,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,举证成本高,执法周期长,消费者很难维权,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不容易调查;二是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规模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,但同样可以实施‘大数据杀熟’。”

专家:《指南》将对互联网公司反垄断案件造成影响

平台经济、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迅速发展的同时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。

(编辑:孝感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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